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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5-31 08:46:30
【摘要】男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不幸去世,保險公司共賠償60萬元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性質、應如何分配?
男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不幸去世,保險公司共賠償60萬元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性質、應如何分配?
案情簡介
孫某與梁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女孫某甲、一子孫某乙。孫某乙系顧某之夫,雙方于2019年生育一女孫小乙。2021年10月,孫某乙因交通事故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2年12月,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孫某、梁某、孫小乙、顧某支付孫某乙的死亡賠償金共計60萬元。現上述賠償金已付至法院賬戶。因各方當事人對此筆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無法達成共識,孫某遂訴至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請求平均分割涉案款項。梁某對孫某的訴訟請求并無異議。
顧某、孫小乙辯稱,不同意平均分割上述款項,孫某乙是顧某與孫小乙的主要生活來源和依靠,其三人共同生活多年,感情深厚,孫小乙尚且年幼,還需要大筆的教育費用和生活支出,故在分配比例上應適當對其進行照顧,并予以多分。綜合上述因素,顧某要求由其母女分得上述死亡賠償金中的80%。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孫某乙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性質,該筆賠償金應如何分配?
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孫某乙近親屬因其死亡導致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孫某乙的近親屬對該筆死亡賠償金共同享有所有權。因為孫某乙投保保險合同中并未指定受益人,故上述補償金雖不屬于其遺產,但可參照遺產處理。在孫某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根據與其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生活能力及經濟依賴程度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
本案中,孫某、梁某系孫某乙之父母,雖已年老,但尚可依靠女兒贍養,且孫某每月可領取最低生活保障1200元、另每月可領取國家發放的養老金,孫某和梁某每月每人尚能從村集體分紅中領取400元,與孫某乙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經濟依賴程度相對較小,故孫某、梁某分得的孫某乙死亡賠償金不宜過高。而孫某乙之女孫小乙年齡尚幼,顧某之母系重度殘疾,而顧某未再婚,需要獨自對其女進行撫養,其女在今后的成長教育中尤需較多的資金支持,考慮到顧某、孫小乙母女二人對孫某乙有著更為緊密的經濟依賴程度,故在分割上述死亡賠償金時可以適當多分。因此,法院酌定對孫某乙的死亡賠償金,由孫某、梁某各分得其中的20%,即其二人每人分得12萬元,顧某、孫小乙各分得其中的30%即18萬元較為適宜。
最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的死亡賠償金60萬元中,原告孫某、被告梁某每人各分得12萬元,被告顧某、孫小乙每人各分得18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近年來,親屬間因死亡賠償金的分割糾紛越來越多。例如交通事故、工傷等原因造成人員死亡的,賠償責任人會對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相應的賠償。在賠償款中,關于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等都有明確的用途和歸屬,但我國相關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比較容易引起糾紛。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而不是對死者的賠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為: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說明的是,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本案中,孫某目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每月可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及養老金。其與梁某每月尚可從某村委會領取村民補貼。顧某女兒年幼,且其母為重度殘疾人,需要贍養與照顧。綜合本案情況,法院判決最終對顧某、孫小乙予以適當多分是正確的,亦符合案件實際。
綜上所述,在處理涉及死亡賠償金的問題時,需要充分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和法律條款的規定,以確保最終的處理結果既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又能體現公平合理的精神。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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