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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19-06-17 11:19:43
【摘要】 隨著時代的變化,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生活需求也隨著社會在變遷。從20世紀50-70年代:“四大件”包括:收音機、自行車、縫紉機、手表。又被稱為三轉
隨著時代的變化,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生活需求也隨著社會在變遷。從20世紀50-70年代:“四大件”包括:收音機、自行車、縫紉機、手表。又被稱為三轉一響。到20世紀80-90年代:“四大件”包括:彩電、冰箱、洗衣機、錄音機。再到“四大件”包括:手機、電腦、汽車、房子。以及金銀首飾等。那么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銀首飾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呢?又怎么進行分割呢?婚姻法作為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其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有明確規定的。
《案例》
全某(女)與許某(男)是夫妻關系,二人結婚多年,育有一獨生女許甲,王某系全某母親,全甲系全某父親,本是一個和睦的家庭,但2007年末,全某公司體檢,被告知檢查出癌癥。平時感覺自己身體沒有任何異樣的全某及家人,不能相信這個消息。又在其他重點醫院進行身體檢查。但不幸的是最終被告知已經是癌癥晚期。在經過痛苦的治療奔走了一年以后。在2008年1月,全某不幸的去世了。全某去世后,許某和女兒許甲將其遺留的首飾22件等財物保管在中國工商銀行長路支行。2012年2月27號,許某與許甲共同將全某遺留的22件首飾從銀行拿出來,其中21件由許甲放在其所在的單位保管箱保管,剩下的一條金項鏈由許某保管。2012年2月29日,許甲出具打印但有手寫改動的收條一張,主要內容為:全某將個人所有的金銀首飾股票證券等再病故后由許甲繼承。許某認為全某遺留下來的22件首飾為夫妻共同財產,遂與女兒許甲產生爭議。而后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因為京云律所對于婚姻家庭糾紛經驗豐富,希望能夠得到專業律師的幫助,來解決爭議。
在訴訟過程中,京云律師,根據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本案爭議的焦點看起來是金銀首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是金銀首飾是否屬于生活用品,是不是個人財產。李律師主張金銀首飾雖然是生活中使用的,但并不屬于生活用品,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之后,根據繼承法再由全某父母配偶和其子女均分。
《京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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