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某網友在知乎上問這樣一個問題,親戚要買我家房如何拒絕?然后下面對此產生很多評論,其中一個網友的回答給我印象最深刻,說家里有一套140平的閑置房,一遠方親戚以自家的兒子沒房娶媳婦為由想以10萬價格買下這套房,然后被家人拒絕。
有人分析這個事情:一套140平的房子價值遠遠不止10萬元,之所以親戚提出這個價錢,在事實上追溯該套房子的歷史,其父親20年前以1萬元價格買了一套公房,之后遇到拆遷,父親就自己補了一部分錢得到了這套回遷房,這樣算一下,這么多年獲得這套住房確實只用了10萬元。在情理上雙方屬于親戚關系,該套房子本就閑置沒產生任何看得見的價值,而親戚目前確實很需要套房產,所以根據“供需平衡”加上沒有給賣方造成任何損失的前提下,理應把房子賣給這個所謂的親戚。
上述分析看似合理,其實不然,從房屋買賣的角度來看,我想就上述事例,延申以下幾點:
- 買賣雙方的公平自愿。說到公平,肯定要提房屋價值,140平的房子如果按照市值,絕對高于10萬元。這也是該網友家人不愿意賣房的主要原因。
- 房屋買賣手續的辦理。之前接到過很多咨詢案例,房屋買賣雙方是親戚朋友,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及辦理其他相關手續的時候不會太在意嚴謹性。甚至說很多重要的東西直接口頭約定,不保留任何書面證據材料。導致之后發生糾紛維權困難。
- 房屋過戶,現在仍然有很多人沒有這個法律常識,房產只有辦理了過戶手續,才是合法擁有了所有權。所以在與親戚朋友進行房屋買賣后,或由于想逃避稅收,或是出于雙方的信任,或者根本不在意等原因,并沒有辦理房屋過戶。這么一來,房屋所有權不能得到保護,買方很可能在發生糾紛之后得不到房子。
總而言之,為什么很多人拒絕把房子賣給親戚,因為親戚關系本就很親密,所以買賣房屋時,很多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事情在雙方眼里活于繁瑣或者時過于“界限分明”,這就不便于或者說不利于買賣法律關系的正常發展。
最后站在法律角度上我想提醒大家:房屋是每個家庭生產生活的高額必需品,涉及房屋買賣時,買賣雙方都應當謹慎對待。簽訂買賣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房屋基本情況,購房款交付時間及方式,交房時間,辦理過戶時間,繳納稅費的責任,違約條款等條款都要有明確而及具體的約定。在發生糾紛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而不是礙于親戚面子耽誤自身權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