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維權,房屋動遷,土地征收文章導讀:最高法發布審理行政協議案件的司法解釋,總共29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釋。將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行政協議中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進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產生積極的、深遠的影響。關于法律適用問題,一般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2015年5月1日后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本規定(最高法司法解釋)。2015年5月1日前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和本司法解釋。最高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
2、以推動建立完善政府踐信守諾機制為重要目標。
3、以強化產權保護為根本目標。
4、以保障民營經濟和社會資本合作方的合法權益為重要職責。
5、以優化營商環境為重要使命。
二、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主要明確了如下定義和范圍。(一)切實保障行政協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了如下內容。1、行政協議的內涵。
(1)主體要素:一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
(2)目的要素: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
(3)內容要素:協議內容必須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
(4)意思要素:即協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明確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之間的區別。
2、行政協議的范圍。
(1)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2)礦業權出讓協議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等。
3、明確排除了行政機關的內部協議、人事協議。
對于行政機關之間因公務協助等事由而訂立的協議、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人事協議,不符合行政協議的基本要素,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二)明確行政協議訴訟主體資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1、行政協議訴訟原告資格。
為了保證公平競爭權人在行政協議訂立中的權益,規定了公平競爭權人的原告資格;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勢群體的實體權益,規定了用益物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資格。
2、行政機關的被告資格。
京云房產律師團了解到,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產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后,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三)行政協議訴訟的全面管轄原則,確保案件公正審理。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優益權的行政行為訴訟,也包括了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義務的違約訴訟。司法解釋針對不同的訴訟請求,確立了不同的審理規則。
- 行政協議訴訟種類。
為了便于當事人提起行政協議訴訟,司法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明確了行政協議訴訟的具體種類,包括:請求判決撤銷行政機關行使優益權的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或者按照約定訂立行政協議;請求判決撤銷、解除行政協議;請求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等,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行政協議類型。
- 不同訴訟類型的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根據當事人的不同訴求,結合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的地位,區別情況規定了舉證責任。被告對于具有法定職權、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以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對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對行政協議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1、對行政優益權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對被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顯不當、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進行全面的合法性審查,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限制。
2、對行政優益權行為的裁判方式。
司法解釋規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履行行政協議過程中,可能出現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變更、解除協議的行政行為后,原告請求撤銷該行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行為合法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補償;被告行使行政優益權的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被告行使行政優益權的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繼續履行協議、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 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造成損害的補償。
對于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補償。京云房產律師發現,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費用明顯增加或者遭受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確保國家集體和私人利益的平衡。1、行政協議無效情形。
行政協議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確認行政協議無效;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
- 行政協議效力待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經過其他機關批準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協議,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該協議不發生效力;行政協議約定被告負有履行批準程序等義務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行政協議可撤銷情形。
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 行政協議解除情形。
原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判決解除該協議。
(六)行政協議充分賠償原則,確保當事人權益實現。1、行政協議的給付判決。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 行政協議違約責任。
(1)行政機關違約的,應當充分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行政協議義務,原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行政協議案件中的訴訟類型轉換。
行政協議訴訟是公法訴訟,有社會公共利益的客觀訴訟性質。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協議無效的,應當向原告釋明,并根據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因被告的行為造成行政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經釋明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七)規范行政協議案件的強制執行,確保國家公共利益的實現。1、如果行政協議的行政相對人未按照協議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相應的履行協議行政決定。如果相對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將該行政決定作為執行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協議享有監督協議履行的職權,行政機關可以對不履行協議的行政相對人作出處理決定。如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行政相對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其他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本規定總共29條,基本內容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制定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本規定中的協議是指: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二)人民法院應受理的行政協議訴訟案件。
1、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3、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
4、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
5、符合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
6、其他行政協議。
(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協議訴訟案件。
1、行政機關之間因公務協助等事由而訂立的協議。
2、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人事協議。
(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案件。
1、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2、與行政協議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1)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活動,認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與其訂立行政協議但行政機關拒絕訂立,或者認為行政機關與他人訂立行政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認為征收征用補償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公房承租人。
(3)其他認為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生效法律文書以涉案協議屬于行政協議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又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五)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后,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的管轄問題。
當事人書面協議約定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從其約定,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七)關于行政協議案件,“有具體訴訟請求”的含義如下。
1、請求判決撤銷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
4、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或者按照約定訂立行政協議;
5、請求判決撤銷、解除行政協議;
6、請求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7、其他有關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訴訟請求。
(八)關于舉證責任。
1、被告對于自己具有法定職權、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以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2、原告主張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對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對行政協議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九)合法性審查。
1、京云房產律師團發現,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對被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顯不當、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進行合法性審查。
2、原告認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針對其訴訟請求,對被告是否具有相應義務或者履行相應義務等進行審查。
(十)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的情形。
1、行政協議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2、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3、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
(十一)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協議未生效的情形。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經過其他機關批準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協議,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獲得批準的案子。
2、行政協議約定被告負有履行批準程序等義務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二)依法判決撤銷協議的情形。
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情形的案件。
(十三)無效或被撤銷協議。
1、行政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當事人因行政協議取得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判決折價補償。
2、因被告的原因導致行政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十四)判決被告賠償的情形。
1、在履行行政協議過程中,可能出現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變更、解除協議的行政行為后,原告請求撤銷該行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行為合法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補償。
2、被告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3、被告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協議、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十四)可以判決解除該協議的情形。
原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判決解除該協議。
(十五)行使抗辯權
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六)判決被告予以賠償的情形。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七)關于違約責任。
被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行政協議,原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八)關于原告履行不能的情形。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費用明顯增加或者遭受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九)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協議無效的,應當向原告釋明,并根據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因被告的行為造成行政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經釋明后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十)法院的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十一)法院強制執行。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協議享有監督協議履行的職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北京京云律師團了解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收到該處理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十二)起訴和仲裁的其他規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確定;對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
2、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條款無效,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范關于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
本文編輯:京云房產律師團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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